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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抓捕的北京显赫一时的点子公司何洋,他收取了别人的广告费但是却没有了下文,故受害人到公安局报案。何洋不是非常服气。老兆的意思是看一看何洋的案子是不是同我的有些相象。但是我认为是不一样的,关键的一点就是我没有骗工厂的货,没有一点欺骗的含义。所以我不能成为诈骗犯罪。
张律师终于来了,干部告诉我是律师接见,我就有一种非常兴奋的感觉。我走进提审室。
“你好!”我走进来的时候,她已经坐在那里等我。
“你好!”她也是简单地说。
“我的案子的情况怎么样?”我急切地问。
“你的案子已从检察院推回到公安局,要求补充侦察,理由是证据不足。”她脸上没有任何高兴的表现,也不是不好,总之非常平静。
“那真是太好了。”我抑制不住自己内心的激动。
“我正在帮你问一下,是否能够给你办取保候审。但是你的律师费没有到,按规定我不能为你联系公安局。”她说。
“律师费应该是多少呢?”我问她。开始讨论费用问题,肯定要讨价还价的。
“你们北京是多少钱?”她反问我。
“我真的不知道,因为北京的律师是我家里人请的,我不知道是多少钱。”我如实地说。我想起来他们告诉我的情况,就直截了当地说,“我支付两千五百元就是了,你看行不行?”
“你的案子退回公安局,那么这个费用还算可以。”她满意了,脸上也露出了笑容。
“我的钱这几天就到了,然后你就找李干部,让他从我的大帐上拿出来就是。”我说。
“那好吧。”她回答。
“另外,我想通过你转告公安局的人,我不会起诉公安局的,尽管我因此损失惨重。怨怨何时了呢?我在里面知道了一切,就不想再拉别的人进来。”我的这番话是针对老兆告诉我公安局的人对于释放我持有很大的意见。那天老兆回来,告诉我,公安局的警官说,如果放了晓升,那么黑脸警官就要进来。我不明白为什么会到这种地步。
“工厂和公安局就是要逼国外客人付款。”她说。
“如果公安局要我退佣金,我是可以考虑的。”我还在说自己的想法。
“他们要的是全部货款,你能给吗?”张律师这样反问我。
“当然不能,不是我拿的货,为什么我要付他们的钱。”我说。
“那就可以了,明白就行。”她在告诫我。
我非常高兴地回到了号子里,跟他们一说,大家都说我可能要出去,但是还要呆上几个月,等待第二次检察院的退案。
第六十章(上)
李干部突然叫我出去一下,说是我家里到了包裹,他让我自己打开。
我一看全部是法律书籍和英文书,法律书太有用了,但是英文书不是我所要的。
“你自己将书编个号,不要弄丢和弄坏了。”李干部关心地告诫我。
“是的。”我说,“啊,对了,张律师来了,她说我的案子从检察院里退了回来,您看这是好事吗?”
“也许是好事,证明你的证据不足。”李干部同意我的观点。
我把法律书带回了号子,把其他的书就暂时存放在李干部的办公室里。
这些书对我来讲太有用了,我好像又有了精神上的食粮,决心要好好地读一下法律方面的书,靠自己的能力来用法律的概念解释我的案子。号子里的人也是非常高兴,因为他们也可以通过看书了解自己的问题出现在哪里。我把书编了号,就开始了学习。过去自己总是觉得法律这个东西离自己太遥远,也是非常枯燥,所以没有认真地学习过,只是肤浅的认识。到了看守所后才觉得自己现在的法律意识非常淡漠,缺乏法律知识。现在,在里面我有的是时间,我可以认真地啃一下枯燥的法律文集和条例。
我最为关心的就是我国的新《刑法》,因为国家指定的这个法律是要求上上下下所有的人遵守的,不仅仅是普通的老百姓,不仅被统治者要遵守,统治者本身也要遵守,这就是法制社会,否则社会就要落伍。美国和西方国家一直同中国讨论的就是我国的法律体制和人权机制不是很健全,尽管这比起以前要好得多,但是离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简单就是我国是从一个传统的封建家长式的国家一下走入社会主义的,过去的人大于法的问题在现在还存在,我们不能责怪现行的领导者,因为领导者们也许比老百姓更加开通,现在的问题就是老百姓自己没有跳出过去封建意识的怪圈。所以我们必须高度评价鲁迅先生的伟业,因为是他首先提出了中国人的劣根,这种阿Q的自我满足和虚荣心,不敢面对现实,当面一套背地里又是一套的传统。国家有法不依,就不能将国家引向前进的道路。
我认真地读着新《刑法》,我发现了我过去的法律意识上存在着几个误区。首先是触及刑事犯罪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所以以前我一直认为自己是企业行为,我是以公司同原告工厂签定的合同,这里不是谈论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是说尽管我是以公司面目出现,同样也可以被认定为犯罪。我作为企业的法人自然而然地就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其次,我澄清了经济诈骗是不存在死刑的,所以尽管我想到最终的死,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是不可能的。第三,我认真地看了公安局的刑警告诉我所触及的法律条文,即二百六十六条,《刑法》上是这样写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这里面就非常清楚地看到诈骗的概念是什么,我的法律地位是中间人的范畴,因为我没有同国外客人合伙诈骗,货也是被国外客人提走,我只是收取佣金,而且还没有收到。
第六十章(中)
小徐让我给他看一看《刑法》上是怎样解释他的罪行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罪责只能诓在这一条比较合适,因为他只是绞的是农用线,不是国家的大型电力设施。他只能在三年和十年之内考虑问题了,想办法尽可能地少判几年。他的新婚老婆还在等待他。他非常清楚,如果时间很长的话,将是很为不利的,他的老婆就肯定是要离开他的,这无疑是他现在最大的心病。
双喜拿到律师委托书后,我对他讲:“你的律师委托书上给你定的罪是重伤害,并不是照你所说的是普通打架。”
“我找过医生,当时给他诊断的是自己碰撞破裂,不是打的,可能是他在推板车时造成的。”他解释道。
“但是你的罪名是重伤害。”我说。
“我必须同检察院解释我的情况。”他说。
“你同老茂犯了同样的问题,当时在提审时必须要认真看自己的笔录,不识字要让对方给你读后,才可以签字,象你已经签字按了手印,再翻口供是不合适的,虽然你可以去说,但是会使检察院的检察官反感。”我说。
“我们都不识字,总是想笔录能有什么用,让签字就签吧。”他无奈地说。
“那你看看我的案子适合哪一条?”他恳请地说。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给他念了一遍,“你这回就非常明白了吧。”
“怎么会这么严重呢?”他对自己的案子没有认真地考虑过,只是认为自己的案子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不就是打架吗?但是从法律上就不是这样简单地解释了。
对于老茂来讲就更加严重,因为他也是没有仔细看过自己的笔录,每次定的所谓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而不是伤害。现在就看他砍的那个人的情况,如果是非常严重的情况,那么他的问题就大了,如果受害人的伤不重,就可以减轻一下罪。他的案子进展也是很快的,也是进了检察院,果然定罪在《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该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起诉书上写的是受害人是轻伤,所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档次。他心里不是很服气,觉得自己没有砍他多重。我帮助他写了一个状子,告诉他在法庭上时交给法官,因为他自己讲话都讲不清楚。也就算是自我辩护吧。应该说他当时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只能定为故意伤害为准。可惜的是他过去的口供和笔录都是故意杀人未遂。
第六十章(下)
小徐决定请律师,他也是想让李干部帮助他请一个,正在这时,他父亲来了,告诉他家里给他请了律师,是托的亲戚。而且他请的律师正好是我请的张律师,他的心里似乎踏实很多。他的目标就是争取在四年和五年之间,因为他计算过,超过这个时间,他老婆肯定就不会等他了,他也没有办法让人家等他呀。
老茂的想法就更加激进,总是想这次是肯定没有救了,如果判十年,他回来时父母已经过世,他回来后依然会报复受害人的,但是我知道等到他出来时,这样的报复心理早就没有了,就跟我现在一样,报复能够挽回什么损失吗?不可能,只能是增加问题的严重性。我劝他不要有这样的想法,事到如今一定要把事情想清楚,把世间的事想得淡一些。
我也在帮助老兆寻找法律上的立足点,但是都不太合适。公安局给他定的是代开增值税票。如果按已经查出来的金额看,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条款,他说如果是的话,他就非常知足。坦率地讲,经济案件是存在非常复杂的解释的,每个问题都牵扯到一些经营上的方式方法问题的,老兆的问题就是这样的,说是问题,那么很多问题都是事。
小常自然是劳教的,但是按照他的话讲在他们老家,就是罚款出去的事。事实上他们在交通工具上诈骗钱财,造成的影响非常不好,所以当地舆论对此反响强烈。他来了四十多天了,应该有个结果了。可是还没有动静。
“我以为你要是被逮捕到好了,判不了几个月的时间。但是劳教的话,至少要一年半载的。”小宫一直帮助他分析。
“耐心等待吧。”我这样说。
第六十一章(上)
我又认真读了《刑事诉讼法》,这里更加明确了公检法的权利范围,也了解了我们自己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
我们在没有宣判之前都必须是在押人员或者是人犯,不能是罪犯,有没有罪只有法院说了算,别的人是不能说是谁有罪,怀疑归怀疑,但是不能以罪犯论处。这也就是黑脸警官总是说我是涉嫌的原因。
在时间上,公检法应该有时间约束的。公安局只能是刑拘,一般是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星期,像我们经济案件,一般都要在三十七天左右逮捕,不能超过这个期限,我是三十五天逮捕的。逮捕是由检察院批捕的,公安局是没有逮捕的权利的,它是执行机关。逮捕后,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各自不超过一个半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各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对于我的案子,我现在是出在补充侦查的阶段,现在算起来,公安局的补充时间也是快到了,补充完毕必须要在规定时间交到检察院,如果证据再不足,我就必须被释放。我在靠自己的情况下,只能用国家赋予我的法律权利去等待和辩论。
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定罪是要重证据的,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抓人的,而我的情况是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借原告工厂的报案就到北京来抓我们,虽然是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的同意并且还有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协助下抓的我们,但是我相信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也要仔细查找我的文件,特别是我同国外客人的往来传真,希望从这里面找到我同国外客人合伙诈骗的罪证。事实上我只是做生意而已,不可能有什么伙同国外客人诈骗的问题。
对于律师的职责范围,我也有了清楚的了解,言外就是我只能向律师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律师不可能会为你做不符合自己身份的事。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为你进行辩护,但也必须是基于法律认定之后的辩护,这一点同国外的律师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一直想让律师帮助我辩护我无罪的可能性,这是非常可笑和幼稚的。在中国,律师的工作是如何减少法院判的时间年限,而不是向着无罪的方面去辩护。这也就是很多人认为请律师没有什么用的原因,之所以请的原因就是帮助自己从法律上来解释一下,如果律师同公检法的关系好一点,可以说一下,恳请法院判得轻一些。
看了这两本书后,我基本上对我国的法律有了一些比较明确的认识,对自己的案件应该如何地发展也比较清楚了。这就是说,虽然自己身处看守所里,但是头脑要非常清楚,否则自己就是糊里糊图地被判了罪,不知道自己的方向。像老茂、双喜,甚至包括小徐和老兆,都是在在法盲的情况下走到这里来的。
第六十一章(中)
我的朋友小汤给我买的书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有几本新出来的法律知识书了理论上的探讨。他是为我买的,所以重点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别到底在什么方面,如何解释这个误区,是非常关键的。我反复看着,努力寻找有关对我的案子的理论解释答案,这样我就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这些理论证据,请求法院对我的案子有一个公正的裁决。我想象着我在法庭是那么慷慨激昂,一条条地陈述我的事实,揭露原告工厂的卑劣手段,我似乎看到法官和人民陪审团都在认真地倾听我的陈词。最终的结果我就不敢想了。
其实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唯一区别就是前者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问题而不能履约,但是后者则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欺诈的含义。综观我的法律地位,国外客人提出货物长毛了,那么作为原告工厂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而不是怀疑一切,我是中间人,我同原告工厂均存在着经济合同的关系,而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责权利都讲得非常清楚,原告职责我同国外客人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