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琬儿-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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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琬儿?”满脸僵硬的小黄门被一只大手陡然推开,露出一张青涩的脸,浓眉大眼,双目含情,“你可是中书舍人苏家的那位小姐?”

    苏琬儿一怔,这是李砚,肇的胞弟,吕后的二儿子,自己眼里只看见了肇,竟然没注意到跟在后面的二殿下李砚。

    空气似乎凝结了,苏家是被他母亲打下去的,早已成为逆贼的代名词。李砚少不更事,如此大咧咧地将苏家喊了出来,还冠以中书舍人的官衔,称苏琬儿为小姐,简直让跪坐在地的苏琬儿不知所措。

    “二弟瞎哔哔个啥,一个伶人,都值得你问七问八?还不快走,晚了母后该骂了!”李肇冷沁沁的声音传来,琬儿看不见他的人,他似乎对李砚表示了热切关心的对象压根不感兴趣,只躲在李砚身后,连面也懒得露。

    李砚被他连拖带拽地扯走,一大群人呼啦啦一瞬间随着李肇撤了个精光。

第39章 共事() 
防盗章。正式文本会比这个多点字;不会让小天使吃亏的

    橘柑被逼的没法了,不然也不想如此麻烦自个儿。

    老规矩,橘柑一会替换,不会太久;抱歉不能说出具体时间,因为盗文的也会看看字;总之不会让亲苦等~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着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不得违反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着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着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着作权

    第一节着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着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着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第十四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第41章 前缘() 
李韧升级为太子后明显有些不适应;年仅十二岁的他深知自己这太子之位是怎么来的。眼看着自己身边可亲可敬的兄长们一个一个离他而去,他有些怕,害怕自己也同他们一样;被威严的母亲从云端扯入地狱。

    春寒料峭;再加上课业繁重,精神紧张;李韧偶感风寒,病了小半个月。苏琬儿比吕太后更为关心李韧的身体;不管有多忙;她天天都会来永信宫看望李韧。

    不知是否出于某种心理暗示,每一次琬儿来永信宫时;心里好似真的有类似母爱的东西涌出。琬儿对此相当满意;这是好事情;自己与李韧果然培养出了真感情;如今自己以诚待李韧,李韧对自己的好,想来更会铭记在心了。

    母爱泛滥的琬儿相当意外;大病初愈的李韧竟然正坐在几案前老老实实地读书。

    “太子爷读书有多久了?”苏琬儿立在花窗外;压低了嗓门悄悄向宫女问话。

    “回侍中大人的话,太子爷早间起床跟师傅练了一会剑;太傅便来讲学了,讲完学就快午时;午膳后太子爷便坐这儿看书了;看到现在也有个把时辰了。”

    苏琬儿默然;这孩子不玩不闹的,莫不要读成书呆子了

    这样想着,苏琬儿轻轻挑开门帘儿,轻手轻脚地走进了书房。

    “殿下”

    李韧回头,看见苏琬儿娉娉婷婷立在身后,喜笑颜开,“琬儿姐姐!”

    “殿下身子不好,莫要读坏了身子。”苏琬儿笑眯眯地走到李韧身边,一把扯走李韧手中的书,兀自坐了下来。

    “琬儿姐姐毋忧,韧已无碍,早间还练过剑呢。”

    “今日阳光正好,殿下若是身子妥帖了,琬儿陪殿下去青丘山跑会子马如何?”苏琬儿笑眼弯弯,温柔又可人。李韧身子才受了损,多锻炼锻炼才是当务之急。

    苏琬儿盘发束巾,身穿胡服,窄袖紧身,足蹬长靴,英姿飒爽。她陪着李韧奔行山间,风入松林,有美妖且闲。

    年幼的李韧心旷神怡,他信马由缰,拉着苏琬儿直直玩到太阳落山。

    “琬儿姐姐,韧许久没有如此快活了!”李韧圆圆的脸蛋红扑扑,乌溜溜的黑眼珠里繁星点点。

    “噗嗤”苏琬儿笑出了声,她抹开被风吹上脸的发丝,偏头看向小小的李韧。

    “殿下可知,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你终日坐在书桌前,不仅不会让自己成为一代明君,倒是很有可能让你日后羸弱地走不上朝堂。”

    李韧眼中微闪,他紧了紧手中的缰绳,“琬儿姐姐,韧只是有点怕”

    李韧僵硬的小手被一只柔软的酥手包紧,“殿下,佛说,苦非苦,乐非乐,只是一时的执念而已。执于一念,将受困于一念;一念放下,便会自在于心间。有些人,有些事,是可遇不可求的,我们既然强求不来,不如放宽心态,顺其自然。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保持豁达的心态,成功反而会降临。”

    李韧望着琬儿明媚的脸有些恍神,他喜欢听琬儿说话,他觉得琬儿善良又温柔,只是

    “琬儿姐姐”李韧踯躅着开了口,“姐姐恨二哥吗?”

    李韧有些紧张,但是他极力压下自己狂跳的心脏,做出一副气定神闲的姿态如此相问苏琬儿。他很想知道琬儿对自己兄长的态度,他说不上来是为了什么,可他就是很想知道。

    那一晚他只是想问“用赏贵信,用刑贵正。”这句话的涵义,听宫人说琬儿在政务殿,便寻了来,没想到

    那副场景让李韧很害怕,却又感受到了一种诡异的强烈刺激。他无法形容自己的感受,望着被二哥碾落入泥的娇弱的琬儿,李韧觉得自己快要被吓尿出来了。

    那日,李韧瘫软了四肢回到自己的寝宫后,做了噩梦——

    他又梦见了政务殿内那可怕的场景,只是在梦里,将琬儿姐姐碾压入泥的人,却长了一张同自己一模一样的脸

    这是一个比撞见政务殿内那可怕场景还要可怕的梦。李韧吓出了一身冷汗,连续几个晚上都抗拒入睡,一惊一乍间竟病了半个月。

    苏琬儿有些愣怔,她看进李韧的眼,旋即猜想着,李韧应该听到宫里的流言了。李砚被禁卫军拖下龙椅时的吆喝声简直绕梁三日,苏琬儿以美色挑翻李家两位太子的说辞,听起来合理又合情。

    苏琬儿抽回了自己的手,咽了一口唾沫,组织了一下语言,开了口。

    “殿下,琬儿可有用容色迷惑过二殿下?”

    “没有。”这一点李韧清楚极了,毕竟那一晚他看得清楚极了

    胸口有怪异情绪涌动,李韧有点慌,粉红的脸烧成了通红,他低下了头。

    “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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