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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69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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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军人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
(二)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三)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四)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五)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使用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七十二条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七十四条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一百七十五条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一百七十六条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第一百七十八条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九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一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营值班员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团(旅)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一百九十一条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九十二条值班部队(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九十四条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队(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一章警卫
第一百九十五条********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九十六条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团(营)可以组织卫兵队。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必要时应当设复哨。哨位应当设有岗亭、通信和报警等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是否配带枪支、弹药;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条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零一条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必要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零三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百零四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
第二百零五条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卫兵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以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零七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零八条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二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十人以上;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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